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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4/06/13 16:50: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保证开展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我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工作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及编号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将固定资产按特性分为十五类:

01 房屋及建筑物 02 土地及植物

03 仪器仪表 04 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 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 文体设备

09 标本模型 10 文物及陈列品

11 图书 12 工具、量具和器皿

13 家具 14 行政办公设备

15 运输工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校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制度、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固定资产状况的报告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固定资产状况,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单位和工作岗位配备、使用。所有在职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所在单位时,原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人员变动。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完整交至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监管员。凡固定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单位有权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避免重复、盲目购置,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主要职责如下:

1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管理工作;

3、制定和审核我校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

4、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各单位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转移、报废和处置等手续;

6、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8、对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9、定期向学校汇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状况。

第十条 学校各工作单位对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直接负责,必须安排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行政单位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监管员,原则上是负责本单位办公室事务的人员;各二级院由院办和实验室负责,分别设立固定资产监管员。固定资产监管员全面负责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养护等具体管理办法,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2、负责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内部论证工作,并依此制订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方案;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日常维护、维修申请、报废申请、丢失申报等工作,努力提高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保证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4、负责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5、负责每年十二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点工作,并将清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6、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保证其整体性能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拆解。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拆解拼装或改装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

7各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领导及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记录,并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通过新购、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申请固定资产增置前,必须经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供的本单位现有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及每月新增固定资产明细表(附配备时间,数量,价格等),对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依此制订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方案,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减少浪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置的申办程序:

1、教学科研用实验、实习设施(备)

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领单或报告(附必要性论证材料),由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院长授权常务副院长)批准后,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

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科研用实验、实习设施(备)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协调和检查。

2、办公设施(备)

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领单或报告(附必要性论证材料),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采办。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新增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杜绝浪费。如申购事由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时,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收回新增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到位后,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监管员提供新增固定资产归属和使用情况,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编号,制定标签。各单位固定资产监管员应按照固定资产归属进行核实,由使用人签字,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归属单位应认真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变动装置和存放地点,如确因工作需要,内部调拨时,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示,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转移。

第十九条 各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需要调整或转移(包括增加和减少)时,由固定资产移交单位固定资产监管员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按照要求详细填写固定资产信息,接收方签字后,将手续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实物和账务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独立单位之间进行固定资产调拨时,经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出现以下问题,可以提出报废申请。

1、达到使用年限,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

2、技术落后,且属淘汰产品。

3、主要结构陈旧,老化,无修复价值不能利用的。

第二十二条 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注明固定资产条码,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单位(计算机由计算机中心维护,电器类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家具类由后勤中心修缮组,其他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联系专业人员)鉴定,经院领导批准后,将报废固定资产及时交回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库房,并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变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2、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管理科审核;

4、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条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条码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信息体现。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应防止固定资产条码表面污浊或人为撕毁、涂改信息。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无法正常读取固定资产条码信息,将视为侵占公用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纳入各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对固定资产重点部位进行安全防范,加强值班人员的防火、防盗意识。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包括消防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应设专人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配备,加强校内报警系统和门卫管理制度。属于固定资产出门要有证明并登记,防止学院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应报校领导批示,联系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备案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奖惩机制

固定资产是学校的重要物资,是科研和后勤服务的重要保障。各归口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将不定期组成固定资产督察管理小组检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表现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能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勤俭办学,节能降耗,能充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的;

4、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完善固定资产信息,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增、转移、报废、闲置等手续的登记账务管理工作;

5、认真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自查盘点工作,能按时按要求准确提供各项固定资产数据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严重的要对单位主管、固定资产监管员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纳入干部管理和年度考核与领导干部及教职工考评:

1、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学校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进行处罚。

2、各单位固定资产监管员发生变动时,因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而造成固定资产账务遗失或实物丢失的,学校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进行处罚。

3、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在校固定资产督察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如实填报固定资产信息(包括新增、转移、报废和闲置),隐瞒真实情况的,没有及时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调账手续或出现固定资产丢失、损坏或不正当使用的情况,将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进行处罚。

6、如发生固定资产被盗事件,由保卫处出据立案证明和书面案情分析结论。如属于本单位未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如落实不到责任人,则由责任群体负责摊赔。对隐情不报者,应加重处罚。属于非人为责任、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失,由保卫处立案侦察,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做备案记录。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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