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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8/01/05 09:55: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凡以西安外事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以外单位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研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六条科研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各院(中心)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管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各二级学院(中心、部)负责领导、组织、督促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审核科研工作的真实性;督促科研工作合理归集;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三)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协助各二级学院(中心、部)审查科研工作的真实性,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跟踪科研经费到位、拨付情况;负责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各类科研项目的审计工作。

(四)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等。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五)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科研经费采购大宗材料和科研仪器设备,负责对科研经费采购的设备进行入库登记等。

(六)审计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专项资助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等按相关制度、文件等编制。

第九条 纵向科研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横向科研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执行;横向科研合同中未编制预算的,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科研管理办公室协同财务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教学与研究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经费下达部门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管理费比例为: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管理费为1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为8%,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管理费为5%。

第五章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直接费和项目运行费。

第十八条 项目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内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依照税法相关要求,从事横向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而取得的科研收入,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运行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横向项目科研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学校应对项目风险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司法诉讼的费用开支,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在项目经费到账之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绩效支出符合政府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横向项目管理费比例: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管理费为10%,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费为8%,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管理费为5%。

第六章 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达后,科研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文件、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及经费卡。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开支须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研管理办公室和教学与研究部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费原则上不拨出。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报销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油票除外)发票均使用“差费报销单”张贴,油票及其他各类发票均使用“费用报销单”张贴;

(二)在差旅费中,乘坐车、船、飞机等要有往返发票,住宿费应在往返旅途期间产生,参照《西安外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外院政2016【14】号)执行报销;

(三)市内交通费(包括油票、出租车票、公交IC卡等)合计金额不得超出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四)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论文出版费用,论文中必须明确标注所属项目的类别、编号及名称,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五)各级各类项目的论文出版费报销需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外出参加会议需要事先提供会议通知并报本部门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

(七)购买办公用品、资料费等报销时发票后需附销售收据清单或购物小票;

(八)报销的发票原则上应在项目立项后至结题期间开具;

(九)购买耗材金额大于等于800元需到后勤办理入库手续;

(十)购买设备需要到后勤办理入库贴条码手续;

(十一)购买图书需到图书馆办理相关签字手续;

(十二)其他要求详见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必要时,会计人员可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报销流程为:

(一)将正规票据附在报销单后贴好—→(二)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发票—→(三)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列支项目并签字—→(四)教学与研究部部长签字—→(五)财务管理办公室报销

第三十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规定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劳务支出要依法纳税、不得代领,发放至校外人员时须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外拨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经科研管理办公室和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批,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合同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除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外拨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财务管理办公室依据科研管理办公室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办理财务相关业务。

第七章 决算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束时,应对经费使用情况总结并进行结题决算。项目结题决算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合同(计划任务书等)和批复的经费预算进行。项目研究期间经费预算有调整的,应按照批准调整后的经费预算实施决算。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决算,并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决算编制的指导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一般在结题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结账手续,横向科研项目验收通过且经费足额到账后,在半年内完成财务结账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学院(中心、部)和科研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了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管理办公室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审计办公室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审计办公室将进行调查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科研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学院(中心、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如是提供项目批复的预算、合同(任务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报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教学与研究部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科研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十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图书、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转让,均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以谋取私利。因项目研究需要,外协设备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说明,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研合同的管理。科研合同(任务书)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学院(部、中心)应按照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审批制度,教学与研究部依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学校签订科研合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7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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